国内首创鲜切花拍卖
2002年12月20日,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KIFA)正式在云南首推花卉拍卖制度。2014年,昆明花拍中心已成为亚洲第二大的产地型花卉拍卖市场,鲜切花日交易量达200万枝,最高峰时日交易量达600万枝,其每天的交易价格影响着周边及全国的花卉市场。
目前中心有5万多平方米的交易场馆,两个交易大厅、900个交易席位、9个交易大钟;供货商会员已达2万多户,专业合作社近472家,遍布全国各地的购买商达1700多户,每天交易的鲜花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并出口到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
从交易产品结构来看,已形成了以玫瑰、非洲菊、满天星、康乃馨为主,其它100多个品类为辅的格局。特别是玫瑰、非洲菊、满天星等花卉的拍卖交易量已占整个云南花卉交易量的70%以上。
围绕花卉拍卖制度的建立,昆明花拍中心现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云花”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化、标准化的市场交易规则;以花农经济合作组织为单元的花卉产品供应链和“云花”品牌推广体系、市场服务体系,构建起了一个面向全国的花卉价格形成中心、市场信息中心、物流集散中心和花卉行业的服务中心。
经过近13年的运作,昆明花拍中心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总结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拍卖运作模式并且已在其他农产品交易上进行了推广。2014年,昆明花拍中心在云南普洱又建立了“云南咖啡交易中心”。
随着花卉拍卖的成功推行,农产品拍卖制度在我国是有生命力的并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目前,在苹果、茶叶、咖啡、海产品等农产品流通领域中已开始了推行拍卖制度的积极探索。
农产品拍卖制度的建设与管理
农产品拍卖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传统“对手交易”中存在的“小生产、大流通”的种种矛盾,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模式合理实现了农产品产、销环节的利益分配,同时,在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市场信息能够快速、有效的进行传递,这大大减少了传统市场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盲目生产问题,而且,在“公平、标准、透明”的市场运行机制下,处于大群体生产,小规模产出的农民能够围绕共同利益实现相互的联合,提升了产业的组织化水平。
从各国的农产品拍卖实践来看,在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上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准确的市场定位和科学的规划。首先,在农产品市场定位上,许多国家都将其确定为公益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市场建设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在土地、建设、税收及交易费用收取上都有诸多的优惠政策和严格的制度要求。
其次,非常重视针对不同类型市场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在荷兰、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当地根据产地型市场、销地型市场、产销混合型市场及零售市场的不同性质,在市场设立、市场规模、市场的运行机制、市场交易方式上都会有科学的统筹和规划,避免市场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目标的实现和健康运行。日本、韩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应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市场的设立、管理到交易各参与方管理、交易规则、产品包装、质量安全等方面都有一个完善的体制进行保障。
符合不同农产品商品特性的现代交易方式。产地型农产品市场最主要的一大功能就是“定价”,而不同的交易方式对“定价”的结果至关重要,“定价”的目的是解决产、销利益的合理分配,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所具有的需求复杂多变,如:生产成本高低不一、市场辐射广、结构复杂、生产不可控因素多、交易频次高、参与交易的群体复杂等特点,致使现有“对手交易”这种定价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
现代拍卖交易制度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地市场需求的变化,竞价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是花卉,还是水果、蔬菜、生猪、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交易方式都采用了拍卖。
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标准。所有农产品拍卖市场都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市场交易规则,对市场交易主体的供应商(农民及协会组织),购买商;从交易产品的分级、包装、质量安全直至前端生产过程的产品控制均有严格的认证和管理,完整的制度和交易规则保证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协会。围绕拍卖市场,在农产品整个流通过程中,由农民组织的各种专业协会(合作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了农产品从分散生产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商品化的有效转化。
开展农产品拍卖需因地制宜
农产品拍卖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家,美国在农产品流通中,没有采用拍卖制度,究其原因,这和其农产品的生产模式有密切关系。美国农产品生产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大型农场(基地)一方面有能力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标准化产品,另一方面,这些农产品生产商有较强的市场议价能力和产品供应能力,能够实现和市场的有效对接,所以,美国农产品流通采用的是批发或订购模式。
在成功实施拍卖制的国家和地区,在生产模式上有一个共同点,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体群体数量多、产品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持续供应市场能力弱、生产者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样就需要一个具备产品聚合、有效定价和对生产者组织、管理功能的“市场”来解决小生产方式下的农产品流通。
在中国,农民仍然是农产品生产绝对主体,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下,小生产的格局还将长期存在,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交易制度,而拍卖制度是目前解决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存在问题的一个不错的选择,即便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交易制度也有其发展的巨大空间。
国际上推行农产品拍卖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除了荷兰外,其余都属于“外引型”,即在引入这种交易制度时,传统“对手交易”已长期存在并十分强大,在推动农产品拍卖这样一种既传统又现代的交易制度时,首先面临着“对手交易”的强大挑战;面临着市场参与各方思想观念的一次更新;更要面临着如何打破在传统“对手交易”下形成的各种利益链。建立一个新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甚至会面临失败,从国际拍卖市场成功运营经验来看,政府的支持非常重要,已成功推行农产品拍卖制度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均以立法的形式要求鲜活农产品从生产环节进入市场必须经过拍卖。
我国农产品交易需变革
农产品交易制度的改变对促进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深层次的意义,要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已成为推动我国农产品交易制度变革的重要前提。
与此同时,针对农产品拍卖的特殊性,还要从法律、法规上强制约束市场的盲目建设,实行准入制度,避免因农产品拍卖市场的重复建设导致市场陷入恶性竞争。
在推动农产品拍卖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针对不同农产品的商品属性、流通规律和地域特点规划相应的市场布局、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规律的拍卖(竞价)方式,还要解决好和现有传统批发市场之间的关系。
应该说,中国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市场建设已具备了良好基础,也具备推进交易制度变革的内、外因素,只要政府重视、企业有积极性,且目标和方向正确,中国农产品流通将会随着交易制度的改变必将发生深刻的变革。